像《清洁空气法》(该法案)的许多其他要求一样,第111条规定的绩效标准是通过联邦国家合作伙伴制定和实施的。EPA列出了来源的类别,并在列出的类别中建立了新的和修改的发射器的性能标准。EPA还为各州建立了强制性的“指南”,为对现有资源的规定创建了一个联邦“地板”,仅当各州未能设定自己的绩效标准符合或超过此楼层时才适用。在颁布这些计划时,各州将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因为第111(d)条规定的绩效标准可能会采取传统排放率限制的形式或任何其他更灵活的机制。